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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曝光|法庭上作虚假陈述 龙马潭区法院开出“不诚信罚单”

发表时间:2024-03-26 | 来源:川江都市报

  诚信是为人处世的基本原则,也是一个人的立身之本。在法庭上,有些当事人妄图通过虚假陈述的方式来达到胜诉目的。殊不知,在法庭上作虚假陈述,非但不能瞒天过海,还有可能收到法院的“诚信罚单”,甚至构成虚假诉讼罪。

  近日,龙马潭区法院办结首例审理阶段“司惩”案件,对一名作虚假陈述、干扰诉讼、有违诚信原则的当事人作出惩罚决定,罚款12000元。目前,当事人已缴纳罚没款。

  原告泸州某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尹某买卖合同纠纷中,第三人尹某系被告派驻某项目空调安装负责现场施工的管理人员,尹某向原告采购设备材料用于项目建设。

  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共计27万余元,其中包含购买520台日立水泵的费用13.5万余元。针对该笔货款,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两张由尹某签字认可的送货单。

  作为被告公司的现场负责人,尹某对原告提交的520台日立水泵货单上载明的购货、送货以及金额表示认可,表示该送货单载明的交易系真实发生的。但被告公司提出异议,这两份货单是虚假的,根本没有发生过520台日立水泵的交易。

  “双方截然不同的陈述,意味着必然有一方在说谎。”关于这520台日立水泵的争议,为合议庭成员认定事实带来了难度。为了查清事情的原委,承办人实地勘验,到项目现场调查取证。

  经勘验查明,案涉工程项目并未使用520台日立水泵,原告并未向该项目提供520台日立水泵,尹某多次陈述和签字认可的送货单载明的520台日立水泵的买卖行为并未实际发生,庭审中尹某自认其自行承担520台日立水泵的货款,货款由其支付给原告。

  法院审理认为,尹某未如实陈述案件事实的行为,可能严重损害被告的权益,其“言之凿凿”的陈述严重干扰了案件审理,加大了合议庭认定事实的难度,浪费了司法资源,妨害了司法秩序,应当依法予以处罚。据此,龙马潭区法院依法作出罚款决定书,对尹某罚款1.2万元。

  陈翠翠 张薇 记者 方霞

责任编辑:编辑/美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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