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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刑责年龄体现法治与时俱进

发表时间:2020-12-29 | 来源:四川文明网

  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和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这两部重要法律的修改包括:调整刑事责任年龄、开展偏常行为分级干预矫治、完善专门教育体系等方面,对社会强烈关注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作出回应,推动破解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处置难”问题。(12月27日《北京晚报》)

  两部法律的同时修改,涉及到的其实是同一个问题,而且还是最近几年屡屡因为一些代表性案例而引发全国性关注的问题,所以,引发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按照原来的法律规定,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意味着,如果是未满十四周岁的人涉嫌违法犯罪,就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到了现实中,随着老百姓生活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身体发育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比十几年、几十年前已经完全不可同日而语。有些小学高年级的孩子,虽然在年龄上只有十二三岁,未满十四岁,但是其身高、体重、力气等,不但早已超过同龄人,而且早已超过很多成年人。如果是这样的未成年人涉嫌违法犯罪,尤其是涉及到人身伤害的违法犯罪,其对受害人造成的伤害、引发的社会后果,并不比成年人程度更轻。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还是按照原来的法律规定,导致他们可以高举“免刑金牌”,更是“免死金牌”,不但违背基本的社会正义与公平原则,导致严重的社会后果,同时也会产生错误的价值导向,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的健康成长。在前些日子曾经引发全国舆论广泛关注的辽宁大连13岁男孩蔡某对同小区10岁女孩强奸未遂最终杀人灭口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蔡某在事发后就数次对同班同学说,自己还未成年,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这是一件让人想想就感到十分后怕的事情,“不担刑责”,极有可能成为这些人“问题孩子”肆无忌惮挑战法律、伤害他人、危害社会的护身符。最终,大连这个男孩被判劳动教养三年,这已是现行法律框架内最为严厉的处罚,但距离公众的期待相差甚远,同时也存在严重的罪责不相当的问题。如果这一问题无法得到及时的矫正,社会后果不堪设想。

  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两部重要法律的修正,不但降低了刑责年龄,在“特定情形、特别程序”的前提下,12至14周岁未成年人同样要承担刑事责任,而且对那些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孩子,通过新修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做出规制,即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调整刑事责任年龄,可以严厉制裁社会危害严重的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安定,对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孩子给予专门矫治教育,则既回应了社会关切,也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我国法制建设的巨大进步。(苑广阔)

责任编辑:编辑/美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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